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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全廷字第1920號
主旨:
有關醫療機構內得否禁止錄音錄影事宜乙案,函轉法務部書函及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敬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醫師。
說明:
一、依據本會13-4法令制度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隨函檢附法務部書函及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影本乙份,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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