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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高醫字第1118607781號-「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人代碼不變」申請健保特約相關事項
主旨:
惠請協助宣導「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人代碼不變」之醫事機構於開業執照日15個工作天內向本組申請健保特約,請查照。

說明:
一、醫事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特約,又依同法第7條規定經保險人審查合格,其申請特約日未逾開業執照核發日起15個工作天者,特約生效日得追溯至開業執照核發日起算。
二、惟「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人代碼不變」之健保特約程序,本組前於110年11月26日健保高醫字第1106131207號函請協助宣導上述規定(諒達)。
三、邇來有「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人代碼不變」之診所,未於開業15個工作天內向本組申請特約,以致於特約生效日無法追溯至開業執照核發日(即衛生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日),造成已提供醫療服務無法申報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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