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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衛醫字第10535749800號
由其所出具時,請醫療機構惠予協助,並可於司法院網站查閱民間公證人名冊,請轉知所屬會員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07月27日衛部醫字第1050121507號函辦理。 二、有關我國公證制度,自90年04月23日起,採行法院公證與民間公證之雙軌制。依公證法 規定,民間公證人須經司法院遴任,其辦理事務之範圍、應遵守之規定、收取之費用及做 成文書之效力等,均與法院公證人相同。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登錄名冊,可於司法 院網站「業務綜覽/09公證業務」查閱下載。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asp)。 三、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於必要時,依公證法第12條規定,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 並得請求其協助。爰公證人為辦理文書認證,向醫療機構查詢該文書是否由其所出具時, 請受查詢之醫療機構依上開規定惠予協助,俾利公證事件進行,並可利用司法院網站之民 間公證人之登錄名冊(含事務所詳細聯絡方式等)核對公證人身分,以兼顧時效及便民。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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