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市衛醫字第10732245800號
惠請貴會督導所屬會員應遵守「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注意維護病人隱私,減少程序疑慮,以保障醫病雙方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按衛生福利部104年1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41660364號公告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第2點:「醫療機構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一)與病人作病情說明、溝通、執行觸診或徵詢病人同意之過程中,應考量到當時之環境,儘量保護個人之隱私。(二)病人就診時,應確實隔離其他不相關人員;於診療過程,醫病雙方如需路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 二、近來有民眾反應診所醫師看診時上一位病患問診尚未結束,下一位病患已進到診間候診,並有掛號時診所人員當眾詢問病患病狀等情事,使民眾感到就診時無隱私保障。爰請貴會加強督導所屬會員遵守旨揭規範,避免爾後類似情事發生,以提高醫療服務品質及形象,維護醫病雙方權益。 三、副本抄送本市各區衛生所,請於年度督導考核時加強宣導。 ![]() 瀏覽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