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衛醫字第104395388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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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醫療機構、牙體技術所或醫事人員委託未具牙體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執行牙體技術業務,該委託行為經認定與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之要件相符者,應依牙體技術師法第30條及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予以處罰,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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